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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澄清、抵制与焦虑:AI艺人库的“三重门” | 流媒体网

在2026年爱奇艺世界大会上,爱奇艺宣布推进AI艺人库,称已有百位艺人签约,但舆论聚焦风险与边界。多位艺人表示未签署AI授权协议,艺人陈哲远说明仅同意入驻艺人库,未签署具体影视项目授权,暴露签约与入驻认知差异。
公众对AI艺人库的接受呈现复杂态度,热搜聚焦情感联结是否会被算法削弱。观众若知晓表演来自算法而非真人创作,情感投入意愿或下降,影视作品仍赖真人演绎的真实情感与身体语言。行业因此必须在创新与人要素之间设定边界,推动治理与自律。

🏷️ #AI艺人库 #肖像权 #边界与信任 #情感联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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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狂飙的AI短剧,失序的数字人格

在“AI漫剧持证上岗”的新政落地仅五天后,影视行业即遭遇一场围绕AI技术的系统性风暴。明星维权事件揭示了“人格盗版”背后的法律空白:AI可同时复制脸、声、表情与语言风格,最终形成完整数字化人格,但现行民法体系对这类综合要素的保护仍未覆盖,导致侵权认定常处模糊与主观性强的灰色地带。与此同时,平行市场中的授权与盗版并存,聿潇等机构开始以真人授权来运营AI分身,表面上降低成本、提升效率,但关于跨平台使用、二次生成以及对已故人物的数字化延续等问题,法律边界仍未清晰,易引发不正当竞争与伦理争议。此外,资本追逐“永不塌房”的逻辑推动AI演员快速扩张,但也埋下技术债、数据归属不确定、以及内容同质化导致的叙事受限等风险。总体而言,行业正在经历从盗版-侵权的现实冲突,向授权-合规的新格局演变的关键阶段,未来需要更明确的法律框架、清晰的权利归属以及对数字人格商业化的伦理约束。与此同时,观众对真实情感与生命力的需求,仍将成为衡量AI演员最终价值与边界的核心。

🏷️ #AI换脸 #数字人格 #肖像权 #授权市场 #行业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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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狂飙的AI短剧,失序的数字人格- DoNews

本篇围绕“AI短剧”在4月初新政落地后引发的行业震荡展开讨论,聚焦明星肖像与声音等多维度的数字人格侵权、平行市场的授权与盗版矛盾,以及资本推动下的“永不塌房”现象及其潜在风险。文章指出,现行法律对“数字化人格”的概念缺失,肖像权、名誉权的界定难以覆盖脸、声、语言风格、微表情等全要素的综合体现,导致侵权认定与举证成本高企。与此同时,出现了以真人授权的AI演员新型“合规市场”,但其法律效力、二次生成、跨平台的衍生权等问题尚无定论,进而模糊了“可控的版权边界”。资本层面,AI演员提供降本增效的吸引力,但也带来技术债务、数据资产归属不明、以及叙事同质化等隐忧。文章最后强调,真正的挑战在于观众对真实生命在场的情感需求,以及对AI“无灵魂完美”形象的潜在反感,若行业在未建立共识前大规模替代真人演员,可能进一步撕裂与核心受众的关系。总体上,AI短剧在法律、伦理、商业三方面都面临尚未解决的结构性难题。

🏷️ #AI短剧 #肖像权 #数字人 #版权边界 #资本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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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为数字虚拟人服务划定发展边界

国家网信办起草的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聚焦保护自然人权益、规范行业秩序、防控风险,回应AI生成式内容与数字虚拟人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。文章指出,数字虚拟人产业因生成式AI和大模型而快速扩张,但肖像权、逝者隐私、虚拟劳动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。办法通过明确授权和识别标准,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提供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,同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设定严格同意与撤回机制,并强调逝者及近亲属的特殊保护,防止商业化滥用与记忆篡改。核心条款还将“AI分身/数字偶像”等纳入监管,明确服务提供者、技术支持者、传播平台等主体责任,构建全链条合规体系,提升内容审核与素材授权管理,要求全程显示数字人标识。长远看,该办法将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化发展,形成尊重人格权、保护信息的共识,使数字虚拟人成为安全可靠的创新工具。

🏷️ #数字虚拟人 #肖像权 #个人信息 #逝者保护 #平台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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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399元“AI复活”亲人,暗藏哪些法律风险?

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,数字复活悼念视频在网络走红,但背后隐藏肖像权侵害、数据安全风险与消费欺诈等法律伦理问题。文章通过案例指出,未经近亲属同意即制作并传播AI复活视频,可能侵犯逝者肖像权、名誉权,商家还可能隐瞒数据泄露风险,实施误导性营销,甚至诱导老年人消费,构成欺诈。对监管与治理提出多元路径:建立算法伦理与数据来源备案、加强对老年人聚集区的专项检查、打击话术诱导与霸王条款等;强调个人信息保护,平台须在处理逝者信息时取得近亲属同意并删除数据,防止数据被滥用进入黑灰产。提出构建法律底线、技术标准、行业自律、伦理审查的综合治理体系,推动数字遗嘱、强制内容标注、数字溯源等措施,降低侵权与诈骗风险,规范行业发展。该领域的监管仍需加强对小作坊式服务的溯源与约束,以实现“非商业化、非公开传播”的底线红线。

🏷️ #数字复活 #肖像权 #数据安全 #消费欺诈 #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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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新规护航数字虚拟人 专家解读核心要点_央广网

国家网信办起草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聚焦自然人权益保护与服务规范,强调对数字虚拟人行业的边界与治理。随着生成式AI和大模型的发展,数字虚拟人成为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的重要引擎,但也带来肖像权侵权、逝者复活伦理、隐私泄露及虚拟劳动权益等风险。文章举例AI偷脸事件《桃花簪》,指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并生成负面形象即构成侵权,民法典明确禁止此类行为。办法通过明确同意授权、识别性标准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定,要求在建模、生成等活动中取得自然人同意,撤回同意后删除信息。逝者信息使用须保护亲属情感与社会公共利益,防止商业化滥用。核心条款还明确禁止以丑化或污损形式侵犯人格权,要求建立全链条合规体系、明确主体责任,规范平台内容审核与公开标识,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发展。长远目标是实现数字虚拟人“尊重人格权、保护个人信息”的共识,使其成为安全可靠的创新工具。

🏷️ #数字虚拟人 #个人信息 #肖像权 #同意机制 #平台治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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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- [工人日报]“AI复活”亲人,暗藏哪些法律风险?

本报道围绕“数字复活”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风险展开。通过对网民出于怀念制作AI悼念视频、电商平台定制服务等现象的调查,揭示其正从情感寄托走向商业化的趋势,但也伴随法律侵权、商业欺诈和数据泄露等多重风险。文章指出,逝者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,未经近亲属同意即制作并传播AI复活视频,可能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,且商家在营销过程中常忽视法律风险与数据处理问题。以老年人为目标的“思念营销”存在欺诈与误导风险,监管需加强对数据来源、算法伦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。用户在上传生物信息后,若数据被滥用,可能被用于换脸、换声等诈骗,造成情感与财产双重损失。为系统治理,专家提出建立法律底线、技术标准、行业自律与伦理审查的多元机制,推动数字遗嘱、强制安全评估、显著标注、溯源追踪等措施,并完善对小作坊式服务的监管与执法。该议题关系到隐私保护、消费者权益与公众财产安全,亟需多方协同治理以降低风险。随后,文章也引用相关案例与专家观点,强调平台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须取得近亲属同意并删除数据,同时建议在养老及殡葬等场景加强监管与普及教育,提升公众对“数字复活”的法律与伦理认知。

🏷️ #隐私保护 #肖像权 #数据泄露 #伦理治理 #法制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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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AI数字艺人“撞脸”明星,侵权不?

AI数字艺人近年来在短剧领域崭露头角,带来行业活力的同时也引发法律争议。文章报道两位AI数字艺人林汐颜与秦凌岳签约、以实名账号亮相,并被疑似与多位明星撞脸,是否侵害肖像权需综合判断,关键在于是否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。专家指出,如果能识别出真人,即使非故意,也可能构成侵权;如侵权,开发者和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主体,受害方可要求停止使用、道歉并索赔。另一方面,声音方面亦存在AI“偷声”问题,2024年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已判定被告方侵权并需赔偿与道歉,上述案件为日后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。综合而言,AI创作应坚持底线,取得授权方可参考真人形象,技术创新需以保护人格权与原创性为前提,依规开展,方能推动行业合规和长远发展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AI声音 #侵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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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文化湃|无数容貌缝合的数字幽灵在AI 短剧中游荡,AI 短剧需要一张合规的“脸”

文章聚焦AI短剧的“脸”与声音侵权问题,揭示大量明星肖像被无授权地抓取、拼接用于生成AI短剧,甚至出现不同场景下同一张脸的千变万化表现,导致对真人肖像的潜在侵权与安全隐患。作者指出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或公开肖像,且“可识别性”是核心认定要素,即便未完全复刻也构成侵权。行业层面存在两大难题:一是缺乏成熟的授权体系,依赖未经授权的网络素材训练模型,侵权隐患高;二是合规素材供给不足,缺少面向AI短剧的肖像、声音授权平台,导致版权归属与数据溯源问题复杂。为破局,文章主张建立清晰可追溯的合规授权体系、出台专门司法解释、强化平台审核、并推动AI数字形象授权平台建设,明确授权范围与收益分配,推动从“非法盗用”向“合法授权”转变。个案中,网红韩安冉签约成为AI演员的尝试,被视为可借鉴的合规路径。技术是工具,合规是底线,唯有在法治框架下,AI短剧才能实现高质量、可持续发展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合规授权 #AI短剧 #版权保护 #数字形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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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AI数字艺人“和多位明星撞脸”,可能侵权!_南方网

今年以来,AI仿真人短剧迅速兴起,带来行业活力同时也引发法律讨论。报道聚焦两名AI数字艺人“秦凌岳”和“林汐颜”的官方签约及其与明星的高度相似引发的肖像权争议。专家指出,是否侵权取决于是否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,而非仅凭外貌相似。若构成侵权,责任方为数字人形象的使用者与开发者,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使用、道歉并索赔。同日,关于“AI偷声”问题也成为焦点,20余位配音演员就声音AI化侵权提起诉讼,法院裁定若AI声音能被公众识别出原告,即构成侵权并应承担损害赔偿,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。专家强调,AI创作并非无限制,需取得合法授权,遵循肖像权与人格权的底线,行业应以合规与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。总体而言,AI技术为演艺带来新机遇,但必须完善立法与行业规范,确保技术向善、创作原创性得到尊重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AI配音 #行业规制 #法律判例 #创作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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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“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” 算不算侵犯肖像权

本篇报道聚焦AI数字艺人与声音侵权的法律风险及行业反应。文章首先讨论AI数字艺人“撞脸明星”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,专家指出不仅要看外貌相似,还要考量是否能从数字形象辨识出真实个人;若公众易被误导,可能构成侵权,开发者和经营者可能成为侵权主体,需在创作阶段获得合法授权并避免“撞脸、融脸”等行为。维权路径包括收集证据、通过公证固定形象、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等。其次报道了AI配音领域的法律案例,2024年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判决明确:若AI生成的声音与原告声音具备高度可识别性,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,被告需赔偿并道歉。本案强调声音权作为人格权的新标表型,侵权情节、市场因素等将影响赔偿。总体上,专家呼吁AI创作必须合规、尊重人格权,完善立法与行业自律,推动技术向善与行业良性发展,并警惕未经授权的声音与形象使用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声音权 #合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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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“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” 算不算侵犯肖像权

今年以来,AI仿真人短剧爆发,给行业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,也伴随着一些法律争议和风险。近日,一家传媒公司官宣签约了两名AI数字艺人。全网热议的焦点,却集中在“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”这件事上。这样的“撞脸”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?3月18日,上海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发布了一段视频,“官宣”签约秦凌岳、林汐颜两位AI数字艺人,不仅为其开通实名制社交媒体账号,还宣称由这两位AI数字艺人参演的AI剧集也即将上线。视频发布后,有的网友表达了强烈的抵触情绪,他们认为AI数字艺人表情僵硬、表演没有感染力,暂时难以替代真人。也有部分网民表示,AI数字艺人在高难度拍摄等方面有优势,能帮行业降低成本、缩短周期。而最受网友关注的是,这两个AI数字艺人的外貌似乎“和多位明星撞脸”。大家纷纷质疑,这种高度“撞脸”的行为,到底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?首先,法学专家明确,判断AI数字艺人是否侵犯肖像权,并非简单看外貌相似与否,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琦:关键在于能不能够从数字人的形象识别出来真人。这个识别首先要看外表的基本形象,发型、衣服、气质、话语、出现的场景,还有用了什么样的姓名,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。也就是说,肖像权的保护并非局限于完整的人脸。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,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,无论是否刻意复刻,都可能涉嫌侵权。法学专家也强调,不管创作者出于什么意图去创作AI数字人,但只要生成的AI数字人形象让公众普遍误认为是某位明星,可能就会让观众产生误导,进而观看剧集、消费相关产品等,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。那么如果有人认为这个AI数字艺人的形象侵犯了自身的肖像权,又该如何维权呢?如果认定构成侵权,责任又该由谁来担呢?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:维权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,要将数字人的形象以电子的方式固定下来,最好是以公证的方式。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提起民事诉讼,让法官得出专业的判断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琦:如果构成侵权,那么AI数字艺人形象的使用者,也就是最后的开发者、经营者构成侵权主体。人格权主体可以要求停止使用数字人、赔礼道歉,如果造成损失,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。AI数字艺人创作 绝非“无拘无束” 法学专家也提醒,AI数字艺人的创作绝非“无拘无束”,创作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,杜绝“撞脸”“融脸”等可能侵权的行为,若确实需要参考真人形象,必须提前获得他人的合法授权。AI数字艺人创作使用 应兼顾合规与创新 AI技术为演艺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,它打破了传统创作的局限,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。但技术创新不应以侵犯人格权益为代价。专家表示,AI数字艺人的创作与使用,必须坚守法律底线,兼顾合规与创新。肖像权的保护,不仅是对真人演员合法权益的守护,更是对创作原创性的尊重;而完善相关立法、强化行业自律,才能让AI技术真正成为行业发展的助力,实现技术向善、行业良性发展。拒绝AI偷声 多位配音演员要求停止侵权声音遭AI滥用,近日20多位配音演员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声,要求停止侵权。相关话题同样引发热议。网友追问:“声音不像脸有具体特征,到时候怎么举证这是我的声音?”“被AI化的声音,还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吗?”这些顾虑与追问,其实在2024年宣判的全国首例“AI声音侵权案”里已经有了明确答案。殷女士是一名配音师,录制过不少作品。令她感到奇怪的是,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,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。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,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。原告 殷女士:我本身从事声音相关行业,是以此为生的。如果我的声音没有任何授权和费用就被广泛使用,那以后我们怎么工作呢。被告 某软件公司:在本案中,涉案声音AI化的声音不具有与原告本身人格的可识别性,社会公众难以仅凭该发声识别出原告,因此原告主张涉案行为构成对其人格权益声音权的侵害依据不足。对于这一庭审焦点,法院审理认为,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,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审判长 赵瑞罡:经过当庭勘验和当事人的陈述,我们能够判断,声音AI化后与原告的声音能够联系起来,并且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。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,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,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、同类市场产品价值、产品播放量等因素,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。2024年4月23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。被告某科技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声音权 #AI创作 #侵权判例 #合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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