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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AI数字艺人“和多位明星撞脸”,可能侵权!_南方网

今年以来,AI仿真人短剧迅速兴起,带来行业活力同时也引发法律讨论。报道聚焦两名AI数字艺人“秦凌岳”和“林汐颜”的官方签约及其与明星的高度相似引发的肖像权争议。专家指出,是否侵权取决于是否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,而非仅凭外貌相似。若构成侵权,责任方为数字人形象的使用者与开发者,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使用、道歉并索赔。同日,关于“AI偷声”问题也成为焦点,20余位配音演员就声音AI化侵权提起诉讼,法院裁定若AI声音能被公众识别出原告,即构成侵权并应承担损害赔偿,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。专家强调,AI创作并非无限制,需取得合法授权,遵循肖像权与人格权的底线,行业应以合规与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。总体而言,AI技术为演艺带来新机遇,但必须完善立法与行业规范,确保技术向善、创作原创性得到尊重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AI配音 #行业规制 #法律判例 #创作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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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“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” 算不算侵犯肖像权

本篇报道聚焦AI数字艺人与声音侵权的法律风险及行业反应。文章首先讨论AI数字艺人“撞脸明星”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,专家指出不仅要看外貌相似,还要考量是否能从数字形象辨识出真实个人;若公众易被误导,可能构成侵权,开发者和经营者可能成为侵权主体,需在创作阶段获得合法授权并避免“撞脸、融脸”等行为。维权路径包括收集证据、通过公证固定形象、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等。其次报道了AI配音领域的法律案例,2024年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判决明确:若AI生成的声音与原告声音具备高度可识别性,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,被告需赔偿并道歉。本案强调声音权作为人格权的新标表型,侵权情节、市场因素等将影响赔偿。总体上,专家呼吁AI创作必须合规、尊重人格权,完善立法与行业自律,推动技术向善与行业良性发展,并警惕未经授权的声音与形象使用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声音权 #合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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📰 “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” 算不算侵犯肖像权

今年以来,AI仿真人短剧爆发,给行业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,也伴随着一些法律争议和风险。近日,一家传媒公司官宣签约了两名AI数字艺人。全网热议的焦点,却集中在“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”这件事上。这样的“撞脸”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?3月18日,上海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发布了一段视频,“官宣”签约秦凌岳、林汐颜两位AI数字艺人,不仅为其开通实名制社交媒体账号,还宣称由这两位AI数字艺人参演的AI剧集也即将上线。视频发布后,有的网友表达了强烈的抵触情绪,他们认为AI数字艺人表情僵硬、表演没有感染力,暂时难以替代真人。也有部分网民表示,AI数字艺人在高难度拍摄等方面有优势,能帮行业降低成本、缩短周期。而最受网友关注的是,这两个AI数字艺人的外貌似乎“和多位明星撞脸”。大家纷纷质疑,这种高度“撞脸”的行为,到底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?首先,法学专家明确,判断AI数字艺人是否侵犯肖像权,并非简单看外貌相似与否,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琦:关键在于能不能够从数字人的形象识别出来真人。这个识别首先要看外表的基本形象,发型、衣服、气质、话语、出现的场景,还有用了什么样的姓名,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。也就是说,肖像权的保护并非局限于完整的人脸。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,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,无论是否刻意复刻,都可能涉嫌侵权。法学专家也强调,不管创作者出于什么意图去创作AI数字人,但只要生成的AI数字人形象让公众普遍误认为是某位明星,可能就会让观众产生误导,进而观看剧集、消费相关产品等,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。那么如果有人认为这个AI数字艺人的形象侵犯了自身的肖像权,又该如何维权呢?如果认定构成侵权,责任又该由谁来担呢?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:维权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,要将数字人的形象以电子的方式固定下来,最好是以公证的方式。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提起民事诉讼,让法官得出专业的判断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琦:如果构成侵权,那么AI数字艺人形象的使用者,也就是最后的开发者、经营者构成侵权主体。人格权主体可以要求停止使用数字人、赔礼道歉,如果造成损失,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。AI数字艺人创作 绝非“无拘无束” 法学专家也提醒,AI数字艺人的创作绝非“无拘无束”,创作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,杜绝“撞脸”“融脸”等可能侵权的行为,若确实需要参考真人形象,必须提前获得他人的合法授权。AI数字艺人创作使用 应兼顾合规与创新 AI技术为演艺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,它打破了传统创作的局限,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。但技术创新不应以侵犯人格权益为代价。专家表示,AI数字艺人的创作与使用,必须坚守法律底线,兼顾合规与创新。肖像权的保护,不仅是对真人演员合法权益的守护,更是对创作原创性的尊重;而完善相关立法、强化行业自律,才能让AI技术真正成为行业发展的助力,实现技术向善、行业良性发展。拒绝AI偷声 多位配音演员要求停止侵权声音遭AI滥用,近日20多位配音演员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声,要求停止侵权。相关话题同样引发热议。网友追问:“声音不像脸有具体特征,到时候怎么举证这是我的声音?”“被AI化的声音,还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吗?”这些顾虑与追问,其实在2024年宣判的全国首例“AI声音侵权案”里已经有了明确答案。殷女士是一名配音师,录制过不少作品。令她感到奇怪的是,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,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。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,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。原告 殷女士:我本身从事声音相关行业,是以此为生的。如果我的声音没有任何授权和费用就被广泛使用,那以后我们怎么工作呢。被告 某软件公司:在本案中,涉案声音AI化的声音不具有与原告本身人格的可识别性,社会公众难以仅凭该发声识别出原告,因此原告主张涉案行为构成对其人格权益声音权的侵害依据不足。对于这一庭审焦点,法院审理认为,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,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审判长 赵瑞罡:经过当庭勘验和当事人的陈述,我们能够判断,声音AI化后与原告的声音能够联系起来,并且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。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,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,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、同类市场产品价值、产品播放量等因素,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。2024年4月23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。被告某科技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。

🏷️ #肖像权 #声音权 #AI创作 #侵权判例 #合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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